
這篇我寫了3次,最近腦袋空空...一直寫不出重點
先說我的看法好了
1. 我認為法官並沒有錯用法條,而且負責承審的法官並不是什麼恐龍法官,相對的這些法官可精的很...
2. 大家不爽的是『輕判』跟累犯,要抗議請不要找錯對象
3. 依照台灣人的習性,大概過一個月就忘記這件事情了
以上是個人觀點,要開幹請小力一點
第一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來說,法官用227條來判而非222條是正確的,這邊不懂的人請自行上網google『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刑法三階理論』。所以3歲童的案子被駁回純屬正常。
第二 就一般行情而言,犯227條第一項首次就是判3年2個月,所以甲仙那個案子二審法官就是這樣判。這個案子就沒有被上級法院駁回。那為什麼我要說司法院內規有問題,挖勒草尼馬....台灣犯罪判刑是用累加的方式,就是用最輕刑度慢慢加上去,初犯3年2個月,再犯加一點 變成4年6個月....挖勒看.....這是在菜市場買菜阿...還是上阿虎拍賣...有關人身法益的事情可以這樣子算的嗎?就算是227條也是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為什麼法官不敢初犯就是給他最高刑期,就是因為這個該死的內規,雖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是判決被駁回還是跟考績升官年終有關阿,誰要當出頭鳥阿,大家還是乖乖跟著前輩做就對了。
第三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著重保護(有錢人的)財產法益而非(普通人的)人身法益,簡單說就是,動到(有錢人的)財產你就罪該萬死,要是(普通人的)人身受到傷害,算你倒楣,不相信去看看刑法第249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刑度跟第221條強姦罪的刑度一樣。甚至還比325條的搶奪罪還重。為什麼?因為當年立法的時候,那些老爺們擔心的就是祖墳被挖,至於其他強姦,強盜,他們不對別人做就不錯了,誰有辦法對那些大老爺們做。
所以說,要是不爽強姦犯的刑度太輕,或是判刑太短,請各位有投票權的公民們去督促立法院的大老爺把刑法修正可以跟得上時代,不要再說什麼政客一樣爛的廢話了,政客會爛就是因為人民懶惰,放棄自己的權利。
(不管是不是對幼童,強姦犯是最可惡的一種犯罪,而且再犯率在台灣高達88%)
因為本身刑總刑分總共被當3次,導致我被法律系踢出來...所以我不是法律專業,以上言論純屬個人發洩,要批的話,請小力一點
有關所謂量刑行情,其實在各國也都有這種內規,對於司法運作的情形,好幾年前有部日劇 『ビギナー Beginner』裡面有不錯的描述,推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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